《最高关于为海南商业港扶植供给司法办事和保障的看法》提出“适度扩大海口海事法院平易近商事案件受理范畴,集中受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胶葛及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胶葛案件,阐扬专业审讯劣势,鞭策实施高度便当的运输政策”。本案是首个由海事法院合用国际公约审结的国际航空货色运输合同案件,是落实上述看法、适度扩大海口海事法院平易近商事案件受理范畴的具体表现。彰显了我国恪守公约权利的包涵司法抽象,严谨论证了《公约》的货损索赔前提以及形式变动的合用尺度,对了了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胶葛的裁判法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表现了商业港法院专业化审讯的劣势。
2022年1月,某航空公司取金某公司签定《运输和谈》,商定由某航空公司执飞至往返航路,金某公司领取包机费用,包机价钱取燃油价钱实行联动,并商定合同的效力、注释、承运方对包机方的补偿义务合用《公约》。两边又签定《弥补和谈》,商定淡季价钱下调、旺季价钱上涨。合同履行中,某航空公司按照商定将金某公司托运的货色运至。少数运单因飞机配载、跑道或气候情况等缘由呈现拉货(指原打算配载的货色未能全数拆上飞机)及货色丢失景象。但对于全数拉货,某航空公司已正在后续比来航班中运输完毕。2022年7月,金某公司以国际燃油价钱暴涨形成包机价钱过高形成形式变动为由,停付包机费用,单方中止合同。请求领取拖欠的燃油费、包机费及违约金。金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某航空公司返还押金、补偿拉货和丢货丧失。